在北京,父母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判定主要遵循“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具体判定标准如下:
不同年龄段孩子的抚养权判定
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一般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法院会支持: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已满两周岁但未满八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法院会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具体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双方经济状况:包括收入水平、工作稳定性等,以确保子女能够获得良好的生活条件。
教育背景与居住环境:考虑到教育资源的分布,法院可能会倾向于选择一个更有利于子女长期发展的环境。
情感因素:如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情感联系,哪一方更能提供稳定的情感支持等。
其他优先条件: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但孩子的意愿并非决定因素,法院仍会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多方面情况,如一方的经济状况、居住环境、教育资源等,以及孩子长期生活的环境和与父母各方的感情等,全面权衡后作出有利于孩子成长的抚养权判决。
其他特殊情况
若一方存在严重疾病、虐待子女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法院一般不会将抚养权判给该方。若父母双方协商轮流直接抚养子女,且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法院也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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