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围绕着遗产的保管、债务清偿和分配等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日益复杂,民法典就在这方面也新增了条款,在立法层面上为遗产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途径和法律保障。那么什么是遗产管理人呢?谁可以担任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的职责都有哪些呢?我们来一一进行解答。
首先我先给大家介绍一件在食物中见到的案例。张阿姨和老伴先后育有三名子女,后来二人先后因疾病去世,生前均未留有遗嘱。三个子女听说需要遗产管理人,但对于什么是遗产管理人,谁又能当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应当做什么?这些问题犯了难。
首先我们来介绍一下什么是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就是指对死者的遗产进行保存和管理的人。也就是说,遗产管理人就是对去世之人的财产进行清理、保存、管理和分配的人,并在管理过程中要确保防止遗产遭受转移、隐藏、侵占、变卖等侵害行为。对于遗产管理人,我们需要与遗产保管人、遗嘱执行人这些概念进行区分,遗产保管人仅需对遗产尽到合理的保存义务即可,而遗产管理人除了保管遗产外,还需要承担更多的其他职责。而遗嘱执行人是指有权执行所订立遗嘱的人。也就是说,遗嘱执行人只适用于遗嘱继承,而遗产管理人可以适用于遗嘱继承、法定继承、无人继承遗产等诸多情形。
那么,针对上述案例,哪些人可以担任遗产管理人呢?根据民法典114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表示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同时,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因此,在上述案件中,遗产管理人可以按照下列方式来进行确定。种情况,如果张阿姨立下遗嘱,去世后财产由大儿子进行分配,那么大儿子就是遗嘱执行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嘱执行人就是遗产管理人,也就是说,大儿子就是张阿姨的遗产管理人。
第二种情况,如果张阿姨没有定立遗嘱,那么这个时候就有三个继承人共同推选一位代表作为遗产管理人。如果三个继承人没有推选,那么就由三个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第三种情况,如果张阿姨没有立下遗嘱,同时也没有其他亲属,并且他的三个继承人都明确表示放弃了继承权,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就由张阿姨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来担任遗产管理人。
后一种情况就是,如果三个子女之间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了,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利害关系人包括继承人、遗产的债权人、受遗等人。那么,遗产管理人的职责都有哪些呢?根据民法典第1147条的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2、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损毁、灭失。4、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5、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6、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同时,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遗产管理人也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另外,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的一般规定,遗产管理人就任后,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遗产管理的相关事务。也就是说,在继承人担任遗产管理人又缺乏相关管理能力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委托代理的方式,将遗产管理事务委托给专业的第三方机构或者人员办理。
民法典中关于遗产管理人的产生途径、争议的解决方式、职责范围以及过错责任的承担、获得报酬的权利等几个方面制定了详细的规范。我们一定要清楚的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在遇到问题的时候能够及时有效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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