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吗?根据《民法典》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和抛弃家庭成员;(五)还有其他重大过错。本文没有将损害赔偿的请求限制在诉讼离婚的方式上,也就是说,在协议离婚时,损害赔偿可以根据对方的出轨、家庭暴力等过错要求。北京市西城区法院近有一个判决证明了这一点。
案例介绍:2020年12月,王女士与徐先生同意离婚。《离婚协议》第四条第二款规定,2019年8月,夫妻双方发生家庭暴力事件,造成女方左上臂韧带损伤。经双方共同协商,男方赔偿人民币2万元,分两次支付给女方。2019年9月5日,该男子向该女子支付了笔1万元的赔偿金,但第二次1万元的赔偿金尚未支付,该男子应在离婚生效之日起半年内支付。
双方主张:原告王女士主张被告徐先生要为自己支付10万元赔偿;被告徐先生主张自己没有支付能力拒绝支付。
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当事人因离婚而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对男女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在这种情况下,王女士和徐先生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徐某应在离婚生效之日起半年内支付王某10万元的赔偿金。该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我院不会采纳徐某现阶段经济能力不足、无支付能力的意见,不能构成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理由。
法庭判决:被告徐先生向原告王女士支付了10万元的赔偿金。
律师认为,法院承认离婚协议中的损害赔偿可以是家庭暴力造成的医疗费用赔偿,也可以是出轨等确定的精神损害赔偿。但是,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赔偿很可能无法实现,仍然需要依靠诉讼来实现赔偿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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