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和赵女士于2015年结婚。结婚后,张先生一直游手好闲,无所事事。之后,张先生越来越沉迷于赌博,欠下了很多债务。赵女士忍无可忍后,向张先生提出离婚。经协商,他们于2021年同意离婚。
离婚后,赵女士发现刻有自己名字的印章不见了,于是找张先生质问。张先生承认,他在离婚前偷偷拿着赵女士的名字借了一笔高利贷。现在双方都离婚了,张先生的行为有效吗?
律师分析:
根据上述情况,可以分为三种情况进行讨论。
赵女士在现实生活中从来没有刻过人名章,但却出现了一份有其姓名的合同,法院通常认定其行为无效。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建立合同关系的一方对合同订立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赵女士否认所有的名字和印章,她就没有盖章。在这种情况下,张先生需要继续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名字和印章属于赵女士,加盖名字和印章的行为属于赵女士。通常,提倡盖章的有效一方很难提供证据,因此应承担证据不足的法律后果。因此,法院通常认为盖章无效。
第二,赵女士有印章,实际上已经用过了。如果出现赵女士未盖章的合同,法院是否认定盖章行为有效,结合具体案件确定。
通常情况下,自然人的姓名印章没有登记备案的要求,对外也没有公示效力。如果张先生主张合同的一方已经初步完成了举证责任,例如,赵女士的姓名印章已经在类似的合同中得到证明,赵女士在知道合同存在后没有在时间否认或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或消除风险,法院可能会认定该印章行为有效。
第三,如果赵女士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女士的名章已经登记备案,实际上已经被广泛使用。如果出现赵女士未盖章的合同,法院通常认定盖章行为有效。
在公司的日常运营中,大量使用该人的姓名印章。通常公司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时,在开具支票、汇票、汇款单等办理银行或资金事务时,在签订合同、公文等文件时,都会使用。如有误用、冒用、盗盖,法院通常认定加盖姓名印章有效。
律师提示:
建议不要刻人名章;如果人名章已经刻了,一定要妥善保管。在日常操作或生活需要中,签订合同时应尽可能手写。对于签订合同的对方,在签订合同时,尽量要求对方手写签字,防止使用人名章。如果对方坚持使用人名章,应对整个签订过程进行视频记录,以证明双方自愿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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