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与普通离婚案件相比,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问题已经很复杂了,所以这个问题往往是我们离婚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首先要考虑的问题。目前我们处理的案件具有典型的意义,所以我们来分析一下。
案例:我的客户(男方)已经和女方结婚三年了。男方原住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女方原住所位于辽宁省瓦房店市。婚后不久,双方便于一起去日本工作和生活。由于夫妻关系不和,双方从去年上半年开始在日本分居。今年1月初,该男子委托婚姻律师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之所以选择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因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依照婚姻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与辽宁省瓦房店市法院相比,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涉外离婚案件更多,因此经验更丰富,案件处理更顺畅。
但我们起诉后不久,瓦房店市法院也受理了该女子的起诉。这就导致了两个法院都在接受同一个离婚纠纷的异常现象。为此,我律师向瓦房店市法院提出协商。回复是:“女方已经回国,管辖问题不能适用上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相反,管辖问题应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解决。”第十五条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居住在中国,无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为了确定管辖权,律师特意调取了该女子的出入境记录。记录显示,该女子在我向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后才回国。在这种情况下,当我们在1月初向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时,双方都在国外,该男子在中国的原住所是海淀区,因此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有管辖权。
下一个问题是瓦房店法院是否也有权接受此案。显然,瓦房店法院比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晚了。鉴于该案已由法院审理,瓦房店法院无权继续管理此案。瓦房店法院的正确做法是裁定驳回该女子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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