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父母和孩子是彼此遗产的顺序继承人。如果父母在孩子很小的时候就抛弃了孩子,没有履行抚养教育义务,他们还有资格继承孩子的遗产吗?
案例故事
林玉兰(这篇文章都是化名)和王富贵是夫妻,他们在婚姻期间生了王明和王青两个孩子。王青学习不好,早早辍学出去工作。工作时,他爱上了同事李晓,带他回家一起生活。他们住在一起后,生了一个儿子,王杨,但他们没有申请结婚登记。
王杨一岁时,父亲王青因与人打架而受重伤入狱。他的母亲李晓把王杨养到四岁,留下王杨一个人离开。王杨由林玉兰和王富贵夫妇抚养。虽然父母不在身边,但爷爷奶奶的爱让王杨健康成长。
离开后,母亲李晓再婚生子,在王杨长大之前,她从未去过王杨,也从未支付过王杨的抚养费。
王杨八岁的时候,已经出狱的父亲王青也再次结婚,在这段婚姻中生下了一个儿子王超。后来因为矛盾频发,双方关系破裂,继母和父亲王青调解离婚。
1999年,父亲王青因病去世,奶奶林玉兰和爷爷王富贵于2005年和2012年去世。王杨一个人忙于工作,不知道如何珍惜自己的健康。2018年,他意外猝死。王杨猝死后,他的亲戚就他遗产相关的房屋分割发生了纠纷。
上海市某区房屋产权登记在爷爷王富贵名下。2005年搬迁时,我们获得了两套安置房屋。一家人协商达成协议,安置所得A的产权归大儿子王明所有。B的产权是林玉兰、王富贵和王杨所有。
2005年,奶奶林玉兰去世时,她去世前没有留下遗嘱。2012年,爷爷王富贵去世时,她去世前留下了一封信,说是为妻子林玉兰写的,但没有注明有效日期。王杨意外猝死,去世前没有遗嘱。王杨的亲戚向法院诉讼,因为他无法就涉案安置房屋的继承达成一致。
律师观点
这个案例有两个争议点,其中一个争议就是两个安置房屋的分割,第二个争议就是如何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根据补偿安置协议等证据,王富贵家庭已经就两套房子的分割达成一致,即A套房子属于大儿子王明,B套房子属于王富贵、林玉兰、王杨。从那以后,他们实际上依次办理了入户和维修基金的支付手续。各方在诉讼前十几年没有发生争议。上述分割协议是权利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法院不违反法律法规予以确认。
林玉兰、王富贵、王杨相继去世,三人未约定B房各自的产权份额,因此确定三人各占三分之一的产权份额。林玉兰去世前没有留下遗嘱,他的父母都在他之前去世了。涉案B房屋的三分之一产权份额应当依法继承,由王富贵、王青、王明等额继承。由于王青在林玉兰前去世,其有权继承部分由其子王杨和王超代位继承。王富贵生前留下的信件缺乏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要求,从内容上看涉及对他人财产的处分,因此拒绝接受信任。王富贵也根据案件。
本案审理中,由于王杨生前未婚未育,父亲王青先于其死亡,法定顺序的继承人只有生母李晓一人。由于生母李晓在王杨父亲王青服刑期间独自离开了年幼的王杨,在王杨之后的成长过程中也没有履行赡养义务,他的行为本质上构成了对王杨的抛弃,因此应当依法认定他失去了继承权。鉴于没有合法有效的顺序继承人,王杨的产权份额由他的同父异母弟弟王超继承。
一审判决后,王杨的母亲李晓提起上诉,主张王杨从出生到四岁一直和自己住在一起。当她离开时,她被王杨的爷爷奶奶林玉兰和王富贵夫妇赶出了家门。从那以后,她一直阻止自己与王杨见面,所以她要求继承王杨享有的涉案B房屋的产权份额。然而,王杨的叔叔王明、他的同父异母弟弟王超等亲戚都表示,李晓被抛弃了。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定,李晓已经抚养了王杨几年,但这并不能推翻他在王杨成长过程中未履行母亲责任的事实,也不能推翻他的抛弃行为,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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