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律师正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处理一起涉及子女抚养的离婚案件。案情很简单:我的当事人王女士(化名、原告)婚后与男方刘先生(化名、被告)长期分居,感情不和。
王女士带着6岁的女儿在外地生活了很长时间,每个月给孩子花2000元左右,而被告刘先生在北京工作,月收入12000元左右。鉴于夫妻关系破裂,王女士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女儿自己抚养。离婚后,该男子每月支付3000元的抚养费。
接受委托后,离婚律师开始准备相关证据。然而,王女士在准备与子女抚养费相关的证据时,与律师有分歧。原来,王女士打算向法院提交近年来抚养孩子的日常费用票据作为证据,希望法院能支持她提出的月抚养费3000元。
对此,我律师认为,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金额时,首先要考虑子女的实际需求,其次要考虑对方的收入水平。正如我之前所说,王女士每月抚养孩子的费用只有2000元。你不能一边向法官声称对方应该每月支付3000元的抚养费,一边拿出证据证明孩子的实际需求只有每月2000元,对吗?法官会对这种举证反驳自己诉求的做法有什么感受?
经过一番解释,王女士终于意识到这种做法是错误的。于是,她终于决定放弃证明孩子的实际生活费用,只从对方的月收入入手,然后让法官根据20%到30%的比例确定孩子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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