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律师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代理了一起涉及子女抚养的离婚案件。由于无法联系被告,法官采取了公告,公告期满后缺席了审判和判决。
虽然被告缺席,但律师预计法官应支持我们的离婚请求,并将子女判给我的当事人抚养,因为该案证据充分。那么问题来了:我的当事人想提前知道法官是如何在离婚判决中确定被告对子女的探望权的。
至于我当事人的问题,离婚律师认为法官不能直接代缺席者解决被告不出庭应诉的问题。这是因为探望权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的法定权利。既然是权利,当然权利所有者应该自己处置。也就是说,权利所有者可以自由选择行使或者不行使,以及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
在离婚诉讼中,作为探望权主体的被告缺席,因此无法确定他对自己所享有的权利的处置意见。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法官也没有权利代替被告进行处置。正因为如此,在这起离婚案件中,法官只会在判决中确定孩子的抚养权属于我的当事人,而不会确定被告离婚后是如何探望孩子的。
既然法院不会处理探望权问题,那么被告未来应该如何行使探望权呢?这位婚姻律师认为,如果被告有一天决定探望他的孩子,他可以和我的当事人协商。如果协商失败,可以通过另行起诉来确定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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