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女士婚后夫妻关系不和,离婚时对住房公积金的分割存在争议。赵女士认为,婚后丈夫的住房公积金应该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而赵女士的丈夫认为公积金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提取的条件,不能分割。赵女士的要求能得到支持吗?
律师问答
男性和女性实际获得或应获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
人民法院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归共同所有财产》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也就是说,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或者应当获得的住房公积金,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况有六种,离婚不是法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原因,但暂时不能提取也不能分割。
一般来说,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总额可以先计算。双方仍有住房补贴或公积金的,应当计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存在的资金总额和个人分割的公积金金额。
由于双方名下公积金金额不均等,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一定的条件,可以考虑一方给予另一方合理的差价补偿,使双方获得的资金相当。如果只有一方持有公积金,将直接分成两半。
由于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法院可以判决(或调解)名下拥有公积金的一方以现金折扣的形式直接向另一方支付公积金的一半。
人民法院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辑解释(1)》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获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退休,退休;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租金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的比例。
根据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如果员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员工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员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如果没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员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将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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