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离婚案件出具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一般不能再起诉、上诉调解事项,因此调解必须谨慎。
案情简介:齐某和曹某原本是夫妻。2019年,曹某生下一子齐某1,但齐某一直怀疑齐某不是自己的孩子。2020年,他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曹某赔偿他的精神损害,并赔偿齐某1的赡养费。随后,2020年9月,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中齐某表示放弃损害赔偿和赡养费请求。2021年,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曹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50万元。
双方主张:齐要求曹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50万元,因为曹在婚姻中与他人长期生活,被欺骗误认为齐1是自己的孩子,以自己的名义登记了齐1户。曹声称他没有和别人住在一起,拒绝支付赔偿金。
法院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1)重婚;(2)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5)还有其他重大过错。本案中,齐某以齐某1为由与曹某结婚生子,但在双方离婚诉讼中,齐某以同样理由提出了损害赔偿诉讼请求。由于双方经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齐某明确表示不再主张其他诉讼请求,齐某再次提起诉讼,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驳回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老师认为:法院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仔细确认,因为调解协议的内容基本上不能被推翻。由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法律规定离婚案件必须在审判前进行调解,中国的调解程序贯彻整个诉讼过程,只要法院判决不下降,就可以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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