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律师接待了王先生(笔名),他咨询了离婚子女的抚养情况。他和那个女人在半年前同意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同意小刚(笔名)由女方抚养,王先生每月支付5000元。
离婚后不久,双方基于各种考虑办理了再婚手续,但由于根本矛盾无法解决,决定再次离婚。在讨论离婚协议时,该女子坚持按照之前离婚协议中的赡养费处理,但王先生不同意。
关于上述差异,离婚律师认为原离婚协议中的子女抚养协议无效,双方应重新协商确定。原因是子女与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会随着夫妻关系的终止而终止,因此父母应在离婚后继续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但由于夫妻关系的终止,男女不再分享收入,因此需要约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子女抚养费金额。
当男女双方再婚时,双方再次进入收入共享状态,双方以夫妻共同收入抚养子女,原离婚协议中子女抚养费的协议不再执行,失去效力。如果双方决定再次离婚,他们需要重新约定子女抚养费,而不是恢复离婚协议中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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