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继承人生前无遗嘱或遗赠的情况下,应按法定继承方式分割遗产,分割遗产时应按以下方式进行分割:
法定类型均等: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第二继承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无继承权;正常情况下,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在生活条件、劳动能力、对被继承人的赡养义务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下,应当继承平等的份额,这是对同一顺序平等继承权的保护;
鼓励性不平等:分配遗产时,对被继承人履行主要支持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这是一种鼓励性的不平等,旨在弘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主要支持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的生活承担主要劳务,如烹饪、护理、护理等。,或者主要负担他们的生活费用,给予经济支持,与被继承人长期生活在一起,互相照顾,起到精神慰藉的作用。
关怀型不平等:对于生活中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予以照顾;“生活中的特殊困难”是指没有独立的生活来源或收入,很难维持起码的生活水平;“缺乏劳动能力”是指因年龄、疾病等原因而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两种情况都要同时具备。即使被继承人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也要保留适当的遗产。
惩罚不平等:有支持能力和支持条件的继承人,不履行支持义务的,分配遗产时不得分配或少分;被继承人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需要支持的,不属于这种情况。
谈判型不平等:继承人本着相互理解、相互让步、团结和谐的精神,也可协商不平等分配。
适当的给予类型:对于继承人以外依赖被继承人支持的人,或者对被继承人支持较多的人,可以给予适当的遗产;比如被收养与生父母子女关系消除后,对生父母支持较多的;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分配的遗产数额可以超过或少于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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