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上门做女婿三十余年,一朝不幸遇事故而身亡。面对巨额补偿金,双方家属起了争执。
1984年李某与姚某结婚,按照当地风俗,李某与姚某结婚,按照当地风俗,李某与姚某结婚,“入赘”到姚家,签署了《男女结算协议》,虽然旅工作人员见证,但两人没有签署协议。“入赘”之后,他的母亲邓某和小儿子住在一起。
李是一名装修工人,在为公司修理钢棚时意外死亡。他的儿子与公司达成了赔偿协议,公司一次性赔偿赔偿李某家属工亡补助金、抚恤金、丧葬费8.2万元。
姚某在分配赔偿金时,只给了邓某1万元的赔偿金。邓某认为分配不均,于是起诉法院要求分割赔偿金。
法院认为,邓作为李的母亲,有权分割赔偿割赔偿金,由于年龄较大,身体虚弱,病情适当,分数较多。李的两个儿子已经成年了,所以他们应该得到更少的分数。除了丧葬费,法院裁定姚得到255216元,邓得到1.4万元,两个儿子得到1.2万元。
一、死亡赔偿金是什么?
死亡赔偿是指侵犯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死亡赔偿是非法死亡时独特的财产损害项目,是对受害者近亲属的赔偿。因此,死亡赔偿具有以下特点:(1)死亡赔偿不是遗产,不能通过继承获得;(2)死亡赔偿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能由配偶独享;(3)死亡赔偿是对近亲属的赔偿,而不是对死者本身的赔偿。
二、如何分配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虽然不是遗产,但仍可按照遗产分配规则分配。原则上,由家庭生活社区成员共同取得。分割赔偿金时,扣除实际支付的丧葬费,优先考虑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份额根据与死者的亲密关系、与死者共同生活的亲密程度、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但不等于分配。
对于赔偿权利人的范围,法律规定的近亲属范围为顺位继承人,即配偶、子女和父母。只有当顺位继承人完全不存在时,第二顺位继承人才能获得赔偿。
因此,根据上述原则,法院将判决邓获得14万元赔偿,姚的父亲,虽然有《男女结算协议》,但李没有签署,因此没有法律效力,姚的父亲不在近亲属范围内,不能分割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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