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持股计划”在一些规模比较小的公司比较常见,老板是为了“拉拢”与核心骨干员工签订协议,约定员工以较低的价格购买部分企业股份。
员工持股计划和期权,RSU不同之处在于,在员工持股计划中,员工在获得公司股权时需要支付相对巨大的对价,收入来自年底固定的“股权分红”,员工可以获得企业的正式股东身份,行使类似于审计的权利。RSU都是直接给员工一部分公司股票,员工可以自由买卖这部分股票赚钱。但风险在于,如果公司股票只跌不涨,就没有卖股的空间,RSU相应的股东没有表决权和其他股东权利。
虽然对此类资产的分割没有明确规定,但结合京0114民初203号的案例和实践经验,离婚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分割存在三个问题:
个问题是判断员工获得的公司股份是否为共同财产。员工持股计划一般与员工签订一次性协议,员工一次性支付购买股权,“交易行为”不是长期行为,所以资产特征主要从买卖时间和买卖资金来源两个方面来判断。一般来说,婚前完成的持股计划属于员工个人,但婚后获得的股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交易在婚后短时间内完成,所有资金均来自个人财产,则有可能将股权视为个人财产。在其他前提下,婚后签署员工持股计划,以共同财产出资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个问题是,员工获得股份实际上已经成为公司的股东,所以对吧“股份”分割自己。对于股份的分割,结合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法院专注于一方向另一方获得股份补偿,因为这有助于维持公司股东的相对稳定,不需要让公司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鉴于公司股权的定价,如果是上市公司或计划上市、融资或发行各种类型的债券,那么企业的现值或公司可以在证券交易部门找到自己“估值”,可以分割。双方也可以协商确定价格。
第三个问题是,员工持有的股份通常在年底分红,婚后分红可以分红。如果公司有利润但没有股息,非员工一方只能有离婚诉讼以外的证据“股东分红权受损”因另案起诉,不能要求员工在离婚诉讼中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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