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经常有这样一种情况:老人为了将来的赡养,在一方子女的支持下,将房屋转让给孙子孙女,但房屋转让后,子女开始履行赡养义务。这时,老人可能会后悔。但根据法编制的《中国法院年度案件》赠与合同纠纷一书,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安徽省04人民法院1131号案件表明,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判决孙子孙女将房屋归还给老人。
在这种情况下,李爷爷一生有六个孩子。他小的儿子暂时被称为李爸爸。李爸爸和妻子生了一个孩子,叫李孙子。李爸爸自出生以来一直由李爷爷照顾长大。与妻子结婚生子后,他仍然和李爷爷住在一起。他住在淮南李爷爷名下的一所房子里。这所房子就是涉案的房子。随着李孙子的成长,李爷爷的身体越来越差。因此,在李孙子的母亲,也就是李父亲的妻子张的建议下,他说李爷爷会把房子给李孙子,他和李父亲负责赡养父母。李爷爷同意后,2017年,为逃税,李爷爷与李孙子签订了《股票房买卖合同》,通过买卖将涉案房屋转让给李孙子。
但转移后,李的父亲和妻子不愿意履行赡养义务,甚至要求李起诉其他五个孩子支付赡养费,并在2019年轮流赡养。然后李爷爷想回到涉案房屋,于是起诉李爸爸、张、李孙子撤销赠与。在此期间,李爷爷无处可住,只能在小女儿的帮助下住在养老公寓里。
案件一、二审法院审理后,终判决撤销双方之间的赠与。李孙子需要把房子还给李爷爷,让给李爷爷。
《民法典》第663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损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有赡养赠与人的义务,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李爷爷和李孙子签订了房屋销售合同,但合同价格很低,李孙子也没有支付。结合李爷爷和李孙子的关系,法院认为双方都给了房子,而不是买卖。重要的是,法院之所以认为李爷爷的礼物可以被撤销和取回,是因为他认定在三代人的特殊关系下,以及法院与实际沟通中留下的证据,他认为林的父亲和妻子张在赠与时都有支持李爷爷的想法。
法院之所以做出这样的声明,是因为李孙子在本案中还未成年,父亲和妻子张做的。因此,法院更容易认定李爷爷不可能与李孙子有详细的赡养义务沟通。李爷爷一定和李爸爸、张某沟通过赡养事宜。因此,虽然终判断是以李孙子的名义登记的,但由于李爸爸和张没有履行赡养义务,李孙子名下的财产再次被判给李爷爷。
一般来说,法院和法律的态度是预设人口老龄化问题,充分保护社会和谐和老年人的权利和利益,使老年人年老时仍有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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