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88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因照顾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而承担更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向另一方要求赔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赔偿。具体措施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换句话说,在《民法典》时代,离婚是一种精神损害赔偿,可以向对方索赔不同于对方欺骗和其他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本文介绍了法编制的《中国法院年度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中的一个案例。
在这种情况下,陈先生和林女士于1993年结婚,并于1996年生下了一个儿子陈某男。经医院检查,陈某男属于唐氏儿童。2014年,这对夫妇收养了一个女儿陈某女儿。陈某女儿的收养手续以陈某姐姐的名义登记,但实际上是由陈某和林某共同抚养长大的。婚后,陈某正式工作,年收入约34万元。林女士没有工作。
主要收入是6000元的房租。陈先生诉讼离婚。林女士同意离婚,但两个孩子属于她。陈先生支付赡养费,婚后支付更多,他要求陈先生支付200万元的经济补偿。法院裁定陈女士的监护权属于林女士。陈先生每月支付4000元赡养费,陈先生向林女士支付40万元经济补偿,其他资产一半。
在这种情况下,林女士得到了40万元的赔偿。她履行了举证责任,说服了法官自己“照顾孩子、照顾老人、协助对方工作等。”,符合《民法典》的规定,可以获得经济补偿。《民法典》规定这一条的原因是为了保护家庭主妇在被迫离婚时能够从家庭中获得一定的收入。因此,在实践中,他们通常会结合在家陪伴老人和孩子时可能留下的账单、照片和其他证据来确认。
这里需要提到的是,结合婚姻和家庭律师团队的经验,法官将审查一方实际需求负担的义务。举两个例子。在这种情况下,林女人有唐的儿子陈,收养的女儿陈需要照顾,家里有长辈。因此,法院认为他付出了一切。另一个例子是,这个人年轻时不工作。他被称为在家照顾孩子。事实上,这个孩子有女人的母亲和保姆的共同照顾。因此,经过综合考虑,法院认为,虽然这个男人没有工作,但他不需要在家里付出。
另一个问题是经济补偿的金额。本案审理法官在《中国法院年度案件》一书中表示,金额应结合当事人的实际工资和未来工资确定。在这种情况下,林女士为陈的病情付出了长期的体力和精神支出。离婚后,林女士仍然需要继续照顾两个孩子。因此,法院综合考虑了陈先生的支付能力和收入,将经济补偿金额定在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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