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离婚诉讼的重要证据形式,证人证言有时可以发挥主导作用。然而,在律师处理的许多离婚诉讼中,当事人甚至一些律师往往不知道如何向法院提供有效的证人证言。例如,在近的离婚诉讼中,对方为了争夺子女的监护权,带来了无效的证词。
双方结婚多年,婚后生了一个四岁的儿子。由于夫妻关系破裂,该男子委托律师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将孩子判给我们抚养。作为一种对抗方式,尽管该女子同意离婚,但她也坚持要求子女的监护权。因此,在第二次庭审中,双方向法院提供了相关证据。
轮到女方证明时,对方律师拿出一张纸,声称是孩子幼儿园老师提供的证人证言。内容是负责接孩子的父母通常是女人。对于上述所谓证词,离婚律师自然不认可。为了反驳对方所谓的证词,律师问对方:“证人为何不出庭?”对方律师的回答是:“老师不愿意参与当事人的家务。”得到这样的回答后,律师进行了以下反驳:
1.根据国家民诉法的规定,“证人在无特殊情况下需要出庭作证。无正当理由不出庭的证人,以书面形式提供的证词,不得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案中,“不愿意参与别人的家务”原因是不合理的。因此,应该是这样的。“表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证人应该知道“表明”其目的是获得法院作为他人离婚诉讼的证据。别人的离婚诉讼自然是普通人理解的别人的家务。然而,证人也声称“不愿意参与别人的家务”证人自己的言行充满分歧,不得不让人怀疑他开具的言行“表明”的真实性。
3.尽管这份“表明”由于任何人都可以伪造,出具者自称是幼儿园教师。
综上所述,由于无效证据,证据不仅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且不能确定真实性。
电话:132-4015-4941
邮箱:jiali@jialilaw.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大厦3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