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房屋价值巨大,法院在决定如何分割离婚房地产时,需要首先确定其市场价值。对于意义的确定,一般采用双方协商或评估机构评估两种形式。虽然双方协商方便,但双方缺乏信任,不是房地产专业人士,很少选择。因此,请评估机构评估房屋已成为。由于它是一个雇佣的评估机构,它自然会支付评估费用。根据目前的市场情况,一套价值数百万元的房产,评估费用至少为1万元。因此,一些当事人开始争论谁应该承担评估费用。如下离婚诉讼:
婚后,双方共同贷款购买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房产。现在,由于夫妻关系破裂,双方向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房屋。由于双方无法就房屋价值达成协议,法官询问双方谁将成为评估申请人,从而启动评估程序。法官建议由原告发起。对此,原告没有意见,但当他听说申请人将提前支付评估费时,原告很快就后悔了,不断挥手,要求法官让被告当申请人。作为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律师这样分析了这个问题:
1.离婚财产分割不是法院在离婚诉讼中必须解决的问题,可以在离婚后处理。
2.如果不评估房屋的价值,法官就不能在离婚案件中分割财产。难以分割的后果意味着只能保持现状。现状是我的当事人在双方分居后一直住在房子里。
3.我的当事人希望得到房子,但他们需要时间为对方筹集足够的折价。
综上所述,既然不做评估就分不开房子,如果分不开,我的当事人可以继续免费居住,同时可以花更多的时间收取房子的折价。为什么不呢?
经当事人同意,律师故意针锋相对地反驳道:“原告的收入高于被告,他不愿意承担评估费,为什么要让我们承担呢?我们怀疑对方隐瞒了很多收入,我们下一步将追踪其收入,检查到底!”
律师的两三句话让对方生气,所以犹豫是否承担评估费的原告绝不允许自己承担。
既然评估程序无法进行,法官就不再说什么,然后审理其他问题。庭后不久,法官作出了离婚判决。果然,判决没有解决离婚财产的问题,我们的目标实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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