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无疑问,证据在诉讼离婚案件中的重要性。例如,本律师指导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如下:
双方现在正在对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该女子发现该男子在离婚后的第二个月从该单位获得了超过50万元的收入。根据以往的经验,该男子的月收入为3万元,这笔钱应该是该男子去年的年终奖金。去年双方都没有离婚。换句话说,年终奖金属于夫妻婚后的共同财产。
既然是共同财产,女方自然有权要求分割。然而,该男子否认这笔收入是年终奖金,并坚称是当月的工资。该男子的证据是,银行对账单上钱的特征记录“工资。”
虽然这名男子是国有企业的领导者,但有多少国有企业的月收入能达到50多万元呢?女人自然对这名男子在法庭上肆无忌惮地撒谎感到愤怒。然而,根据《民事诉讼法》,轮到这名女子承担进一步的证明责任了。这名女子需要收集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这笔钱是去年的奖金。
因此,该女子找到了该男子上级单位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并得到了证实。证书的内容大致如下:该男子是下属企业的负责人。根据总公司财务制度的需要,下属企业负责人的年终奖金经总公司核算批准后发放。所涉及的资金是该男子去年的年终奖金。
在得到如此有力的证据后,这名女子立即将其提交给了法院。出乎意料的是,这名男子得知此事后,在法庭当天提交了一份完全不同的证明。确认甚至指出,该女子提交的确认没有用印记录。换句话说,这名女子手中的证据是伪造的。
事情突然变得复杂起来,双方的证据很难区分真伪。这位女士的做法是向法院提交一份调查男子伪造证据的申请,列出各种原因,说明她的证据是真实的,对方的证据是假的,所以她应该调查对方伪造证据的责任。
本离婚律师不同意女方的上述做法。原因如下:
民事诉讼法证明责任的一个重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在这种情况下,该女子通过一系列的证据行为,旨在确认涉及的资金是该男子的年终奖金。然而,该男子也逐一提出了反证据,以反驳该女子的证据。因此,待证实的事实仍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此时,证明责任回到女方,女方应继续收集证据证明资金的真实特征,否则将面临败诉的风险。然而,该女子并没有这样做,而是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调查该男子伪造证据的申请。该申请应基于“该男子提交的证据是虚假的”在此前提下。显然,这一前提尚未得到证实,因此整个申请的理由再好,也是毫无根据的。
是否追究男子伪造证明的法律责任与案件应审理的内容——如何分割离婚财产是两个不同的内容。换句话说,该男子的伪证责任不在本案的审理范围内。该女子在本案中提出的申请属于诉讼“跑偏了”的表现。
综上所述,律师建议女方根据男方单位纪委负责人的手机信息交流内容和音频,继续找原纪委甚至更高级别的纪委,党组织反映问题。只要抓住这个证明的问题,律师估计纪委只能有两种选择:一是否认男方收入是年终奖的定性,从而认定出具的证明是假的。
如果纪委做出这样的选择,那么女方可以继续要求追究纪委相关人员的职责,让相关人员“不能吃,兜着走。”第二,纪律检查委员会认为他们的证据是真实的,所涉及的资金是年终奖金。妇女可以将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进一步认定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以完成证明责任。同时,妇女还可以要求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法院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和法律责任。只有这样,妇女才能完全掌握诉讼的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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