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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关于子女抚养费约定的效力?北京离婚纠纷诉讼律师电话

发布时间:2022-12-02 16:07:57 浏览次数:

近期,这位律师正在为一位在国外的中国人修改离婚协议。这涉及到子女抚养费的问题,这与许多当事人对这个问题的误解有关,导致无法达成合法有效的协议,给未来协议的顺利实施带来了隐患。因此,离婚律师认为有必要以离婚协议的相关规定为例进行解释。

离婚协议关于子女抚养费约定的效力?北京离婚纠纷诉讼律师电话

双方结婚多年,有一个儿子,现年6岁。由于夫妻不和,双方已经分居三年了。在此期间,这名男子住在北京,而这名女子则带着儿子住在加拿大。由于婚姻无法维持,双方开始讨论离婚协议。因此,该女子委托律师起草了一份离婚协议。为了安全起见,该女子希望找到一位更专业的离婚律师进行终检查。所以,那个女人找到了我。

在粗略阅读了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声明后,律师感到尴尬。所以我仔细阅读了原文:“男子每月支付600加元的抚养费,每月1日前结清,直至孩子完成大学学历提升。儿童医疗费用.学费.课外辅导费等,由双方各承担50%,男方应在女方提供上述费用单据后30天内结清。”对于这句话,婚姻律师认为存在以下四个问题:

1.抚养费.生活费.医疗费用和教育费用等基本概念存在混淆。根据原文,我们大致可以猜出这意味着,除了每月支付600加元的赡养费外,这名男子还涉及医疗费用.学费.课外辅导费由双方平均分担。但是,根据我国法律,学费和课外辅导费都属于教育费。

同时,抚养费由生活费支付.医疗费用和教育费用由三项组成。由于该男子每月支付的600加元包括生活费.医疗费用和教育费用的全部维护费用,为什么要与女性平均分担医疗费用和教育费用呢?如此模糊的表达显然会为未来的实施埋下隐患。因此,从维护妇女利益的角度来看,律师将“男方按月支付600加元的抚养费”修改为“男方按月支付生活费600加元”。

2.关于“每月1日前结清”表达也是错误的。每月1日是每月的开始,这个月不会比1号早,所以这个月不会比1号早。“每月1号前”表达是错误的,应写为“每月1号结清”。

3.关于“提高大学学历”的问题。这种表述非常模模糊糊。在提高大学学历中既包括“大专”与“本科”,还包括“研究生”与“博士生”。完成专科或是本科文凭便属于完成提高大学学历,因此“直到小孩完成提高大学学历”表达方式非常模糊,以后很容易引起争议。这位女士决定将其表达为“直到孩子完成本科文凭教育”。

4.关于“儿童医疗费.学费.课外辅导费等,由双方各承担50%,男方应在女方提供上述费用单据后30天内结清。”错误的地方。根据上述情况,男子应承担子女抚养费,直至子女完成本科文凭教育。当时,孩子已经18岁了,这是一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那时,继续“女方提供上述费用单据”并要求男方分享的做法是不正确的。因为当时女方无权代表孩子未经孩子授权从事这种行为。正确的表达应该是:“儿童医疗费.学费.课外辅导费等,由双方各承担50%,男方应在女方或(年满18周岁)提供上述费用单据后30天内结清。”

离婚律师将该协议修改为:“男子每月支付生活费600加元,每月1日前结清。儿童医疗费用。.学费.课外辅导费由双方各承担50%50%,男方应在女方或孩子(年满18周岁)提供上述费用文件后30天内结清。男方应支付上述所有抚养费,直至孩子完成本科文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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