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作为一种合同,除了在协议离婚时切断夫妻关系外,主要是为双方设定离婚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然而,离婚律师发现,许多当事人有意或无意地为他人(未成年子女除外)增加了权利或责任。例如,这类问题发生在律师近批准的离婚协议中。
双方婚后都有一个儿子。由于夫妻关系破裂,双方正在协商离婚。因此,该女子起草了一份离婚协议,并将其交给律师进行审查。根据协议,该孩子由妇女直接抚养,并与妇女住在一起。除了每月支付赡养费外,男人还可以随时看望孩子,但应提前与女人达成协议。
也许我对男方的父母不放心,担心男方及其父母接孩子看望后会拐孩子,让女方找不到。所以女方在看望孩子的条款中加了一句话:“男人看望孩子时,男人及其家人不得隐瞒孩子的下落。”这句话属于在离婚协议中为他人设定的责任。
诚然,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其他任何人,包括男人,都不得在未经女人同意的情况下接走孩子,隐瞒行踪。但离婚协议中的权利义务主体只能是双方(子女接受抚养费的权利除外)。由此可见,女方让男方承诺他人不隐瞒孩子下落是违法的,所以也无效。
我们应该如何处理上述情况呢?根据法律规定,如果男方父母带走孩子,隐瞒行踪,男方父母必须违法,女方可以选择报案。由于这种情况发生在男方看望孩子期间,男方有义务履行监护人的责任,妥善照顾孩子,但男方没有,女方可以依法申请暂停男方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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