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离婚财产分割案件的裁判采用两审终审制度。然而,一些当事人仍然拒绝接受两审甚至重审后的离婚财产判决/判决,希望法院能够改变有效的判决文件。鉴于没有司法程序可以实现他们的希望,一些人考虑是否可以改变离婚财产的名称,然后在法院审理财产和当前准备起诉的资产特征,让法院接受他们的重新起诉,实现推翻之前的有效判决,再次分割离婚财产的愿望?
由于上述方案复杂,本离婚律师以简化案件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例说明如下:
双方因夫妻不和而被法院判处离婚。离婚后,女方发现男方收入较大。因为收入是离婚后第二个进入男方银行账户的,女方认为收入应该是上一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年终奖金。然而,该男子提供的银行对账单显示,这笔钱的名字是“工资”,并坚称是离婚后的工资收入。由于该女子无法进一步证明,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
虽然判决已经生效,但该女子并不接受。因此,这位女士想到了上面提到的方法——既然她在起诉时将钱定义为年终奖金,但被法院驳回,她能否将其定义为上一年度的股份分红,再次提起诉讼?虽然股份分红的说法牵强,但只要法院能接受,就可以向男方单位申请证据调查,查明资金属性。
这位离婚律师认为这位女士的想法是不可行的。因为这个想法违反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个基本原则——一件事不再理性。“一事不再理”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再次起诉受理同一事实。单从这个概念来分析这个女人的计划,其实只是男人的收入改了名字,还是同样的钱,同样的事实,所以显然是违背了“不再理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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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该女子的方案进行详细分析,我们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以下三个标准来判断:
,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是否相同?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总是双方,所以当事人是一样的。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是否相同?在这种情况下,女方的诉讼总是围绕着同一笔钱,所以标的是一样的。
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是否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是否实质上否认了前诉的判决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女方的诉讼请求仍然是要求法院确定男方收入的钱是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同时,如果法官支持女方的诉讼请求,将推翻之前对这笔钱的判决。
可见,这位女士提出的方案完全违反了法律规定“一事不再理”因此,法院不可能接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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