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子女抚养问题应以子女利润化为基本原则解决。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当事人出于其他考虑决定子女抚养问题。这种情况经常发生在离婚协议中,例如以下情况:
五年前,夫妻关系破裂,双方同意离婚。离婚时,双方就2岁儿子的抚养问题达成协议:“孩子5岁前由女方抚养,5岁后由男方抚养。”因此,离婚后,孩子先和女人住在一起,直到孩子5岁。
从那以后,男人没有把孩子带到自己身边,而女人不愿意把孩子交给男人,因为她和孩子有着深厚的感情。就这样,两年后,男方突然要求将孩子从女方处接走,以执行离婚协议中的协议。女方绝不允许这样做。因此,该男子以离婚协议起诉法院。
在这种情况下,离婚律师认为孩子应该由妇女继续抚养。原因如下:
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的协议不符合子女的利益。原因是:当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突然发生变化时,它会对他们的生活和心理产生很大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同意离婚后,孩子应该先和母亲住到5岁,然后交给男人。上述协议肯定会对儿童产生不利影响。
第二,孩子五岁以后,男方没有如期收养孩子,而是让孩子和女方继续生活两年。由此可见,父母离婚后,孩子独立生活了近五年。这个时候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会对孩子更不利。
第三,男方没有按时收到孩子养育,女方也没有表示反对,说明双方已经改变了离婚协议的实际行为,然后达成了新的协议——孩子继续和母亲住在一起。即使变更后的监护权没有期限,根据目前的情况,法律也很难支持男方为自己的孩子而战。
该男子放弃了抚养孩子的计划,该案以该男子撤诉而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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