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属于集体用地,只有使用权,所以宅基地上的房屋只有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没有独立的房地产所有权证书。宅基地使用权,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只能分配给村民,结合实践经验,一般家庭只颁发一张证书,证书上只注册一个名称。
由于上述现实的阻碍,在离婚和分割宅基地上存在许多问题。一些当事人和法院选择折扣补偿,但宅基地上的房地产评估价格很低,非常不划算;如果夫妻只有一套宅基地,没有其他居住场所,法院可能会判断双方拥有哪些房屋,哪些房屋属于共同使用。
离婚后,夫妻继续在宅基地上共同拥有房屋是很常见的。在实践中,在房子的中间设置一堵墙来隔离双方是件大事。然而,在这种情况下,两侧的房屋仍然只有一张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只以一个人的名义登记。北京涉及拆迁问题时,谁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谁拥有拆迁费用?如何划分拆迁费用?本文结合(2021)京民35号案例进行了解释。
(2021)京民再35号案是北京市通州区法院一审、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审的一起案件。在这种情况下,张和沈初是夫妻。2005年,他们被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判决离婚。判决明确规定,婚后184号宅基地上的房子,西部的房子属于沈,南部的房子属于张。门墙和庭院共同使用。2013年,通州区开始拆迁,184号法院正好在拆迁范围内,经当地政府和拆迁办公室测量后,准备拆迁。随后,由于宅基地使用权证只有沈某的名字,当地政府和拆迁办公室与沈某签订了《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将整个184号法院的拆迁利益写在其中补偿168万余元,加上一套三居室,被安置人为沈某和他们的孩子小张。张某没有签字,随后当地拆迁办公室拆除了184号法院,张某没有获得拆迁利益。
2016年,张起诉沈、地方政府和拆迁办公室,要求法院认定《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全部无效。一审通州区人民法院认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处理了张的财产,属于部分无效;张拒绝接受上诉,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随后,张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等法院审理了革判决,认定《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全部无效。北京市高等法院在判决中表示,应保护现有的集体土地“房地一体”原则上,虽然时虽然双方分割了宅基地上的房屋,但不仅要从房屋的角度考虑张某和沈某的拆迁利益,还要考虑相应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格和相应的拆迁补偿。
因此,宅基地上的房屋涉及拆迁利益时,必须考虑双方“村民”身份,从房屋本身的价值和宅基地相应的价值来分割。在这种情况下,从2016年到2021年,张花了5年时间确定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无效,所有拆迁利益应重新计算、分割,维护其余生活的基本生活利益,不会没有房子,没有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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