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对于婚后的共同房地产,如果双方不能向对方支付赔偿金,或者不想计算清楚,他们可以共同同意将房地产交给子女。如果该房地产仍有贷款,还应确认离婚后谁将偿还抵押贷款,以及与子女有关的所有权转让等。如果这些内容在离婚协议中注明,并且双方持有离婚协议进行离婚登记,根据目前的审判实践,双方实践,双方要求重新分割房地产。
我们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2021)第13086号案为例,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其中的法律知识。
(2021)在北京0115民初13086号的案例中,男方范某和女方傅某于2016年结婚,2017年离婚,离婚时孩子只有5个月大。在《离婚协议》中,双方明确约定,双方在2017年共同购买的房屋,以男方范某的名义登记,归小付所有,离婚后贷款由范某偿还,范某需要在小付19岁之前将房屋转让给小付可以看出范某迫切需要离婚。2021年,范某准备在没有告诉付某和小付的情况下出售该房产。转让时,付某发现并立即制止。后来,付起诉范某,要求确定离婚协议有效,并要求范某将房子转让给小付。
在庭审中,付一方认为该房产是离婚时双方处理的,应按照离婚协议的特点处理。法律规定,离婚协议只有在离婚协议中存在欺诈和胁迫时才能撤销。否则,离婚协议是有用的,所以范应该按照离婚协议执行。
范认为,这套房产属于自己和付某的共同财产,现在小额支付属于一种“赠予”,应该按照“赠与协议”根据法律规定,《赠与协议》在实际履行前可以撤销,对于房产,即在转让前作为产权人可以反悔。
庭审后,一审法院认为这属于离婚协议,不可撤销。判决支持傅的主张,要求范在一个月内将房子转让给小福。范拒绝接受上诉,二审法院作出了更明确的声明:“在实践中,夫妻双方同意将财产赠与子女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常见方式,一审法院根据离婚后的财产纠纷处理此案并非不当。”由此可见,北京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态度是,资产处理的内容在离婚协议中优先考虑“离婚纠纷”处理,而且照“赠予纠纷”等待处理。
因此,如果双方在离婚时对房地产有争议,改变主意,把房子留给孩子,这不仅有利于房地产的快速处理,帮助双方离婚,而且可以约束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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