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的各种离婚协议、婚姻财产协议和“再婚协议”根据当事人的要求,离婚、再婚等内容很有可能写在协议中,容易侵犯“婚姻自由”协议条款无效。
如果你不再婚,你将支付100万美元。如果你直接这样说,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条款。对方可以不再婚也不赔偿。毕竟,在这种声明中,支付100万美元的前提是“不再婚”这在法律术语上被称为“有条件的法律行为”,而且行为涉及婚姻问题,因此会认定条件违法,因此签订协议的行为无效,因此对方可以反悔。
以辽04民终475号(2019)案例为例,双方因一些小矛盾决定离婚,给对方半年的理性时间,因此在登记的《离婚协议》中表示:“如果胡半年后不再婚,他结婚时需要赔偿总费用2.2万元,但必须保证胡及其家人、朋友的人身安全,不得报复胡及其亲友。”其中,如果胡不再婚,他将支付2.2万元的协议。经法院一审、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均认为本条款以再婚为前提,无效,不支持胡支付2.2万元的诉讼请求。
可以看出,如果你的声明足以让法官觉得支付赔偿的条件是双方是否离婚再婚,那么很可能被认为是对婚姻自由的侵犯,协议无效。
然而,如果协议的逻辑是支付赔偿和补偿,但如果双方再婚,则无需支付费用,该协议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有效。
在北京市西城区法院一审、二中院二审(2021)京02民终9129号案件中,该男子在再婚前签署了此类声明:“如果女人同意再婚,我愿意把所有的资产都留给她。不再婚的,按照离婚协议执行”。在本声明中,在本案中,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都进行了具体声明的有效性论证。法院的态度也是,离婚后男子发表的声明不是双方签署的协议,因此不能认为孙与他再婚是声明的有效条件。因此,我认为这一声明是有效的。由于双方确实再婚,男子的资产终在离婚中归还了女子。
可以看出,随着时间的发展,不同地区的法院对此类协议有效性的认识也在发生变化,但总的来说,专注于确定协议是有用的。这是民法实践中的一种很大的司法倾向。除非有非常严重的欺诈和胁迫,否则法院通常不专注于确定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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