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无论以哪一方名义登记,一般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此后,由于种种原因,夫妻双方可能会签订协议,将房屋协议仅归其中一方所有。
在正式办理变更手续之前,该协议能否被撤销呢?离婚时能否作为证据请求法院确认?持否认观点的人通常会根据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财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人在财产变更登记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作为根据。
我觉得既然没有办理房地产变更登记,协议可以单方面撤销。真的是这样吗?律师以如何分割离婚财产为例,分析了这个问题:
婚后,双方共同在北京朝阳区买了一套房子。这所房子是以这对夫妇的名义登记的。因为男方出轨,女方发现了。为了表示遗憾,男方与女方写了《房屋所有权协议》。约定上述房屋产权全部归女方所有。此后,双方直至离婚才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离婚时,该女子提出协议,要求该房屋为其个人财产。该男子反对,并以《民法典婚姻家庭司法解释一》的规定作为法律依据。我觉得在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之前,我有权取消协议。因此,这所房子仍然是夫妻的共同财产。
对于男方的上述原因,离婚律师并不承认。原因是男方引用的法律规定适用于一方将个人财产的房屋赠与给对方的情况,不适用于夫妻共有房屋的处分。举个简单的例子:婚后双方共同购买房屋,女方个人名义登记。此后,双方就房屋签订协议,约定房屋产权全部归女方个人所有。房子已经以女方个人名义登记,自由办理变更手续很重要。男人可以“未办理变更手续”夫妻财产协议是否因此被撤销?这显然是不可能的。
可见,夫妻共同财产的婚后协议与个人财产的协议在法律认可上存在差异。本案的终判决也支持我们的观点,认定该房屋只是该女子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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