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有一个认知误区,那就是:“公司高管一定很有钱。”因此,一些离婚诉讼当事人认为对方是公司的高管,甚至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他们必须拥有包括公司股份在内的有价值的财产。
在离婚财产分割的过程中,你肯定会得到大量的资产补偿。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例如,离婚律师团队现在正在处理以下婚姻案件。
双方已经结婚三年多了。婚前,该男子是一家文化媒体公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婚后,他成为另一家从事职业培训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总经理。然而,由于夫妻不和,双方在法庭上准备离婚。
为了获得更多的离婚财产,该女子提出了该男子在上述两家公司的工作,并声称这两家公司都是该男子的,因此她要求将该男子掌握的公司股份和婚后前几年的股息作为价格分割。
作为男方的诉讼代理人,我们向男方核实了女方提出的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男方婚前是法定代表人的公司。男方虽然是法定代表人,但早在结婚登记前,男方就已经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了母亲。因此,即使公司婚后有分红,也是公司股东的事,与男方无关。假设男方仍然是公司股东,这些股权将与女方无关,因为他是男方的婚前财产。
也许有些人会奇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怎么能不是股东,不拥有公司股权呢?然而,事实是,中国法律没有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需要由公司股东担任。
2、该男子婚后担任总经理的公司。根据律师团队掌握的工商登记信息,该男子不是该公司的股东。可以肯定的是,它只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是公司的所有者。从根本上讲,它是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付劳动报酬的公司员工之一。
综上所述,女方在离婚诉讼中认为男方是两家公司的所有者,因此有权分割公司股份的主张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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